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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家口车间净化|洁净车间净化|山东康德莱净化(多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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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卫生质量管理

第三十六条 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或授权负责人对产品质量和本规范的实施负责。

灭菌剂、皮肤粘膜消毒剂(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外)、化学(生物)指示物、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生产企业应设置卫生质量管理部门,负责对产品生产全过程的卫生质量管理。

其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员,负责对产品生产全过程的卫生质量管理。


食品净化车间配置的设备有:高效空气过滤器、风淋室、超净工作台、洁净层流罩、高效过滤送风口、空气自净器、臭氧发生装置、不锈钢洁净门窗、除湿机、通风柜等净化产品.



第三十三条 仓储区内应分区、分类储物,有明显标志。

储物存放应离地、离墙存放不小于10厘米、离顶不小于50厘米。

物料和成品应当分库(区)存放,有明显标志。

待检产品、合格产品、不合格产品应分开存放,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